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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德育主題︰ 誠信
金句︰
欺詐的唇舌,為上主所深惡,行事誠實的纔為他所中悅。 (箴 12:22) 是就說是,非就說非。 (瑪5:37)
會章

黃大仙天主教小學校友會 會章(2014年9月)


第一章 ── 組織
1.1.  名稱:黃大仙天主教小學校友會
      Wong Tai Sin Catholic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1.2.  會址:黃大仙正德街 102 號
1.3.  宗旨:
  1.3.1.  促進校友間之聯絡,發揮互助互愛的精神;
  1.3.2.  促進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
  1.3.3.  為校友安排聯誼活動;
  1.3.4.  支援母校發展。

第二章 ── 會員
2.1.  會員類別:
  2.1.1.   凡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及離職教師皆可成為名譽會員。
  2.1.2.   凡曾就讀於黃大仙天主教小學下午校(1962-2001 年度)者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1.3.   凡曾就讀於黃大仙天主教小學(全日制)者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所有會員均有選舉、發言及表決等權利,並可享有本會一切權益。
  2.2.2.   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之會員始有被選權。
2.3.  會員義務:
  2.3.1.   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本會發展。
  2.3.2.  會員若有任何言行導致本會聲譽及利益受損者,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投票贊成時,得被開除會籍。
  2.3.3.   會費:港幣 $50.00。(學生會員:港幣 $20.00)
  2.3.4.   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永久會員。

第三章 ── 顧問
3.1.   黃大仙天主教小學校長及校友會負責教師為本會顧問。

第四章 ── 組織及職權範圍
4.1.   會員大會:
  4.1.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任務為聽取及報告過去一年的財政情況及所完成 之工作,擬定未來之計劃,並選出常務委員會之委員。
4.2.   常務委員會:
  4.2.1.   常務委員會人數為七名,由每屆周年會員大會投票中得票最高者當選。
  4.2.2.  另選出三名候補常務委員,由周年會員大會投票中得票次高者當選。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但無表決權。當任何一位委員在任期中離任時,候補委員得按次序遞補成為正式委員。
 
4.3.   常務委員會職權及架構:
  4.3.1 職位分配

職位 人數
主席 1 人
副主席 1 人
秘書 1 人
司庫 1 人
康樂   1 人
總務 1 人
聯絡 1 人


                            
  4.3.2  職責
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籌組常務委員會之推選。
副主席:輔助主席推行會務;在需要時代為執行主席職權。
秘書:準備會議議程;撰寫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
司庫:處理一切收支賬目;每年須制訂結算書,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在每學年開始向全體會員公布。
康樂:負責策劃本會之康樂活動。
總務:負責協助推行會務。
聯絡:負責聯絡各位會員及學校,並對外發放校友會的各項訊息。
4.4.    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各位委員的職務由常務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若遇票數相同,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常務委員會之討論事項要由常務委員會大多數成員同意。
4.5.   常務委員會委員任期:
  4.5.1.   在本會成立第一年,委員任期由 2007 年 4 月起至 2010 年 2 月底。
  4.5.2.   以後委員任期由每年三月開始,任期二年。
  4.5.3.   常務委員會成員若有任何言行導致本會聲譽及利益受損,在得到過半數會員投票贊成時,得被罷免幹事資格及開除會籍。

第五章 ── 集會
5.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於每年二月舉行一次。會方須一週前通知各會員,法定人數以超過四十名會員出席為有效。未暇出席者得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作代表出席投票。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則 須改期並通知會員出席。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法定人數。各項議案以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即屬生效。    
5.2.   會員特別大會:
  5.2.1.   如常務委員會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予召開。
  5.2.2.   如有過半數會員聯名書面提出要求時,得予召開。
5.3.   常務委員會: 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三次;其法定人數以超過半數委員出席為有效。
5.4.   會議主持: 上述會議均由主席擔任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擔任主持;如副主席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第六章 ── 選舉
6.1.   委員人選由會員大會票選。大會前兩星期須通知所有會員,並函附議程及參選會員名單。
6.2.   委員人選產生後須於十四天內進行互選。互選後十四天新舊幹事須完成職權移交,同時將委員名單呈報社團註冊處。

第七章 ── 經費
7.1.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支票須由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二人同時簽署,並加上本會印章,方可生效。
7.2.   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
7.3.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而其他各項支出亦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7.4.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二十八或二十九日。
7.5.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
7.6.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制訂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八章 ── 附則
8.1.   會務結束: 本會如有需要結束時,須先取得會員特別大會中出席的過半數會員同意;而本會所有資產,在結束後均得捐贈予學校或慈善機構。
8.2.   修改會章: 如會章有任何修改,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及由社團註冊處批准後執行。
8.3.   本會絕不干涉學校行政。

第九章 ── 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細則 (附錄一)

<完>

<附錄一>

 黃大仙天主教小學校友會

法圑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細則

                                                    
一.    引言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5)條規定,法團校董會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本會為黃大仙天主教小學法團校董會唯一認可的校友會,為校友校董作出提名。以下選舉細則乃依據教育局發出的指引而製訂,以期達致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的校友校董選舉。

二.    校友校董候選人資格
2.1 所有年滿十八歲及曾在本校(下午校或全日制)就讀的學生便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2.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2.2.1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2.2.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附件一)。
2.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4 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校友須留意應有的道德操守(附件二),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三.校友校董人數、任期及職責
3.1 校友校董人數為一名。
3.2 任期為二年,可競逐連任一次。
3.3 校友校董之職責為:
  3.3.1 確保辦學團體訂定的辦學理念、宗旨及核心價值得以實踐。
  3.3.2 執行本校訂定的整體發展方向。
  3.3.3 制定本校的教育和管理政策、專業操守、工作指引及一般指示。
  3.3.4 監察規劃及制訂財政預算的過程、監察學校表現、確保學校管理承擔責任,並加強社區網絡。
  3.3.5 促進法團校董會與提名他註冊為校董的團體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3.3.6 須以其個人身分為本校整體性的利益而參與法團校董會工作。
  3.3.7 須按《黃大仙天主教小學法團校董會會章》的內容履行職責。

四.提名程序
4.1 選舉主任:由校友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或其中一名委員擔任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4.2 提名期限: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4.3 提名:
  4.3.1 選舉主任負責通知校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宜,包括校友校董的數目、候選人資格和職
責、提名方法、提名期限、投票日期、點票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並將提名表格上載校友會網頁,供校友下載。   
  4.3.2    每名校友最多可提名一位合資格的候選人(可包括其本人)參選。
  4.4.3    如只得一位候選人參選,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則由法團校董會委任。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4.4    候選人資料:
  4.4.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根據選舉指引向選舉主任提供其個人資料的簡介。
  4.4.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期前不少於7天,發出選舉通知,列出候選人資料及有關選舉安排和時間表。

五.投票人資格
5.1 本校的所有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5.2  投票人須留意應有的道德操守(附件二),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六.選舉程序
6.1 投票日期: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6.2 投票方法: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時不得讓他人目睹自己投票給哪-位候選人。
6.3 點票程序:
  6.3.1    校友會常務委員會代表(非候選人)、選舉主任及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
間,如發現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選票填寫不當或選票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該選票即當作無效。
  6.3.2    獲得最多選票之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兩位或以上候選人的得票相同,將即場以抽簽決定何人當選。
  6.3.3    選舉工作結束後,將所有選票放入信封內,由選舉主任和常務委員代表(非候選人)在信封面上簽署,並把信封密封,由常務委員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6.4    公布結果:選舉主任在學校網頁公布點票結果。

七.上訴機制
7.1 選舉結果公布一星期內,落選之候選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校友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理由。
7.2  收到上訴函後,校友會委任一名未有參與點票之常務委員,聯同校長組成上訴委員會,跟進有關上訴,並於兩星期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

八.選舉後跟進工作
校友會須向學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本校之校友校董。然則由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校的校友校董。

九.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校友會常務委員會須於三個月內,按上述選舉程序進行補選,填補
空缺,接續餘下任期。如未能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須向學校法團校董會及常任祕書長申請將時限延長。

<完>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學校註冊;

(ii)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

40AP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乎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而定)可為上、下午班各認可一個校友會。
  • 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校友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下述的事項,方能獲認可:

(i) 該校的所有校友均可成為其會員;

    (ii) 只有該校的校友可選出或成為該會的幹事;及

(iii) 校友校董選舉的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 認可校友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 如沒有人獲提名,法團校董會可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校友校董。
  • 候選人必須是該校的校友。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40AU

  • 填補校友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校友會認為某校友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校友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校友校董的註冊。

 

附件二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校長︰舒敬先生
地址︰黃大仙正德街102號
電話︰2320 8367 / 傳真︰2320 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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